芜湖市弋江区奇瑞新能源汽车四期建设项目二标监理中标候选人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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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芜湖市弋江区奇瑞新能源汽车四期建设项目二标监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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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WH21GC2023FJ8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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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段名称 |
芜湖市弋江区奇瑞新能源汽车四期建设项目二标监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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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段编号 |
WH21GC2023FJ8906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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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 |
名称 |
芜湖高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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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安徽省芜湖市高新区综合服务区A1楼(长江南路9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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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电话 |
滕工 0553-48298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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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 |
北京建友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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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北京市丰台区丰台北路18号院3号楼711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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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电话 |
吴西顶 183553327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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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方式 |
公开招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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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标时间 |
2023年02月0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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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中标 候选人 |
单位名称 |
芜湖县广安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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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资格响应条件 |
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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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率(%) |
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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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总监 |
宦照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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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编号:340117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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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名称:房屋建筑工程专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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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期 |
自服务协议签订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质保期结束时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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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承诺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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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公示的单位业绩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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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公示的 项目总监业绩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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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中标 候选人 |
单位名称 |
六安市建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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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资格响应条件 |
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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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率(%) |
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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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总监 |
吕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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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编号:340138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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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名称:房屋建筑工程专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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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期 |
自服务协议签订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质保期结束时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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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承诺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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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公示的单位业绩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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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公示的 项目总监业绩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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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中标 候选人 |
单位名称 |
安徽祥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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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资格响应条件 |
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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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率(%) |
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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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总监 |
宦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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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编号:340139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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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名称:房屋建筑工程专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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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期 |
自服务协议签订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质保期结束时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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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承诺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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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公示的单位业绩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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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公示的 项目总监业绩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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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被否决单位及原因 |
1.南京第一建设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否决原因:投标保证金没有汇入招标文件指定账户; 2.安徽建兴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否决原因:总监理工程师承诺书没有按照规定格式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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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时间 |
公示发布次日起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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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招标文件规定的公示项 |
1.在本项目评审中对拟推荐候选人的投标人总得分汇总时,出现四家投标人的总得分相同的情况,根据招标文件3.4评审结果3.4.4中“当出现多家投标人的总得分相同时,以信用标得分高的优先;信用标得分相同时,以投标报价低者优先;投标报价再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采用随机抽取方法确定排名顺序。随机抽取的程序:①首先对总得分相同的投标人进行随机抽取编号; ②对编号的投标人随机抽取排序。” 评标委员会采用随机抽取方法确定排名顺序:评标委员会现场对四家供应商进行随机编号, 编号66为安徽祥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编号76为安徽元和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编号22为六安市建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编号73为芜湖中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现场随机抽取编号22号球和66号球,即六安市建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和安徽祥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故本项目中标候选人排名名次为: 第二名:六安市建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第三名:安徽祥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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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 |
1、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在线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异议(网址:http://whsggzy.bjlsbj.com)。 2、若投标人对异议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根据《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投诉接收转办暂行办法》(公管办[2018]11号)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在线向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投诉受理中心提出投诉(网址:http://whsggzy.bjlsbj.com),联系电话:0553-3121232。 3、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原件)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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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020702000520号